夫妻雙方離婚負債怎麼處理?
一、夫妻雙方離婚負債怎麼處理?
要看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果是則由雙方協議分割債務,協議不了的,訴訟離婚到法院,有法院來裁定;如果是沒有用於共同生活的,則屬於一方債務,用一方財產清償,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婚姻存續中一方死亡的特殊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夫妻雙方離婚的負債可以認為是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內所欠的債務,因此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有關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一樣的,都應當堅持共同財產共同分割,一方財產一方所有的原則進行處理,屬於共同債務的,另一方也需要承擔,屬於個人債務的,對方可以拒絕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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