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界定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債務包括夫妻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其中,夫妻共同債務的界定是比較複雜的。那麼,應該如何才能界定夫妻共同債務呢?生活中,夫妻在離婚時,一般都不再留什麼情面了,所以往往會為了夫妻債務的承擔爭論不休,甚至是引發糾紛。那在實踐中,就夫妻債務糾紛應該怎麼舉證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講述。
一、如何才能界定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夫妻共同債務是夫或妻一方或雙方為了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具體意見》規定:
1、夫妻雙方約定的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立籌資從事經營活動的,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它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除此之外,均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債務糾紛怎麼舉證
對於夫妻單方舉債的,原則上由舉債方舉證。即舉債者認為屬於共同債務,而另一方認為屬於舉債者個人債務,應當由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屬於共同債務,則應當認定為舉債者個人債務。但對下列情況,其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則可有例外:
1、互相認為是另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都應舉證。由舉證不能的一方承擔不利後果。雙方都不能舉證證明屬於對方對方個人債務的,由舉債者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即由舉債者個人承擔債務。這實際上就是由舉債方承擔舉債不能的責任。
2、舉債方認為是夫妻另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由主張是另一方個人債務的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是另一方個人的債務,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不宜認定為舉債者的個人債務。因為另一方承認是共同債務,可視其對共同債務的自認,按其自認確定為共同債務。
綜上,是關於“如何才能界定夫妻共同”以及“夫妻債務糾紛怎麼舉證”的有關夫妻債務糾紛的法律材料,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作為債權人,證實一項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不是夫妻個人債務,對您而言是比較有利的,能保障您的債權的實現。在實踐中,如果您不知道該怎麼證明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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