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的範圍指的是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什麼是抵押擔保的範圍
所謂抵押擔保的範圍,就是指抵押關係成立之後,債務人屆滿未履行債務,債權人要實現抵押權,在什麼範圍內優先受償的問題。它是抵押效力問題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擔保法規定,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抵押權為約定擔保物權,故抵押擔保的範圍一般應當以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的約定為準。假如抵押合同明確規定抵押擔保的範圍僅包括主債權而不包括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或者僅包括其中的一項或若干項的,則按照合同約定辦理。一旦出現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的情況,在處理抵押物所得中,債權人只能按照抵押合同中約定的優先受償的範圍優先受償,而不能超越約定的優先受償權。抵押權[1]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並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為抵押權人。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償債務而使債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未受清償是由於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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