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的公示方法有哪些
一、動產擔保的公示方法有哪些
(一)採取輔助公示方法,具體做法有打刻抵押標記、貼上抵押標籤等,其規定有三:
1、輔助公示方法僅適用於本有登記制度之外的其他適宜採用該方法的動產。如機器裝置、電器工具、原料、半成品等(可由有關部門制定其類別目錄)。至於已有登記制度的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不必採用,此類動產抵押的公示,以登記為已足;無法打刻標記、貼上標籤的價值不大或體積過小、質地特殊的動產(如珠寶古玩、鑽戒、項鍊等),也不宜採用。
2、輔助公示方法,應由登記機關在辦理抵押登記的同時,一併採用。也即是說,凡適宜打刻標記、貼上標籤的動產抵押權,須在登記與打刻標記或貼上標籤同時完成的情況下,方告成立,並取得物權效力。
3、登記機關打刻的標記或貼上的標籤,不得擅自塗銷、毀損,否則,應受法律的嚴厲制裁。非有懲戒措施的配合,明認的標記將會失去其意義,故應賦予抵押標記或標籤具有與人民法院的封條相當的權威性。對於擅自塗銷、毀損抵押標記或標籤的行為人,應根據情節給予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拘留等懲戒,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什麼是動產抵押
動產抵押,也就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佔有而供作債務履行擔保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予以變價出售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動產抵押基本上具備了不動產抵押所具有的一切屬性。但動產與不動產相比可知動產是可自由移動的物,是比不動產豐富多樣而其價值又不亞於不動產的物。
另外,為進一步增強抵押公示的效用及方便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查閱,還可考慮將來在條件具備時通過計算機聯網的輔助方法公示抵押登記的內容。當然,對於網路上公開的內容以及允許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查閱的抵押登記之內容,可有所取捨,以維護抵押當事人之合理的商業祕密權益。
在動產擔保的公示中,已經登記的機關打刻上了標記,這個時候是不能擅自進行銷燬或者是破壞的。私自將這些破壞是要接受法律的制裁的。而在擔保抵押中,必須要有擔保的動產。同時在擔保的過程中會對雙方當事人的關係進行查閱,才可以進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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