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抵押物賣了可以判刑嗎?
一、把抵押物賣了可以判刑嗎?
把抵押物賣了是不會被判刑的,因為此時涉及到的是民事糾紛。
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四百一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二、抵押物處分的條件
(1)主債權的確認
由於抵押權是主債權的從屬權利,因行使抵押權而處分抵押物必先確認主債權的存在以及主債權的金額。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對主債權進行確認,在協議不成時,當事人也可以通過訴訟程式或仲裁程式尋求對主債權的確認。同一事件,確認債權的方式不同,確認的結果會有差異。以協議方式確認債權的,其確認行為是討價還價的妥協行為,也是當事人的民事權利之處分行為,它意味債權人為儘快實現自己的債權而不得不放棄部分權利主張,如對違約金、利息、罰息或律師費用的主張。債務人也可因及時、充分地履行債務而在協議確認中得到回報。但在訴訟程式或仲裁程式中,債權的確認是由債權人和債務人之外的第三方居中裁判,儘管調解程式仍然適用,但當事人的妥協行為和處分行為既受訴訟程式或仲裁程式的制約,也受雙方相對抗的情緒和相對抗的利益限制,同時,雙方在訴訟或仲裁程式中肯定會支付更多的費用。因此,雖然主債權是一個客觀的存在,但客觀事實不同於經法定程式確認的法律事實,主債權的數額會因其確認的方式不同而存在差異。當事人得權衡利弊,儘可能選擇既適合自己、又能說服對方接受的確認債權的方式。
(2)清償期屆至
清償期是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如果債權雖經確認,但清償期未屆至,抵押權人仍不能行使抵押權和處分抵押物,抵押人也有權阻止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和處分抵押物。
(3)抵押權和抵押物的存在
抵押權和抵押物的存在同樣是行使抵押權和處分抵押物的前提,抵押權的存在意味著抵押權已經合法成立,沒有被滌除或拋棄,抵押物也未滅失,或滅失後有代位物。抵押物的存在指抵押物在物理學上的存在,因有物理上的存在而有利用價值,有利用價值而有交換價值,有交換價值而有擔保價值。抵押物的存在是抵押權存在的物質基礎。沒有抵押物,就無法設立抵押權。但在抵押權成立後,抵押物可能發生滅失,如已經抵押的房產因房屋倒塌而滅失,此時,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得到體現,對房屋的代位物,如因倒塌而獲得損失賠償金或保險賠償金,抵押權人仍有優先受償權,所以,沒有抵押物,抵押權不能成立,但抵押權成立後抵押物滅失的,抵押權仍可存在。就抵押物的處分而言,由於處分抵押物是以行使抵押權為內容,以對抵押物進行折價、變現和清償為表現形式,故須以抵押權和抵押物同時存在為條件。
若是在債務關係建立時,可以約定將房屋或者是車輛等用來擔保債務,在擬定擔保合同時,也可以直接約定若是到期不能償還債務,那麼債權人可以拍賣抵押物。在合同簽署完畢之後,需要帶著抵押合同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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