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抵押是否可以強制執行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共同財產是否可以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二百二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工作和學習所必須的費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基於撫養關係、扶養關係、贍養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基於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而產生的給付請求權;金融機構交存在人民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及其營業場所、使用中的運鈔車; 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為完成公益事業所必須的房屋、器械、裝置及其他物品;國家機關的財政性資金及履行職務不可缺少的財物,法院不能執行。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勳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檔案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共同財產意味著雙方或者是多方有對此財產的處置權,財產被執行需要經過共同財產的所有方同意才可。對於被執行人的房屋共同財產,法院可以進行查封,但不可以拍賣,同時對於被執行人家屬或是財產共有人的生活必須物品或是生活必須費用法院無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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