膽管結石動手術石頭沒有取是醫療過失嗎?
一、膽管結石動手術石頭沒有取是醫療過失嗎?
膽管結石動手術石頭沒有取是否屬於醫療過失需要通過醫療鑑定來進行確定;
醫療過失行為是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不是主觀故意而是過失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行為。衡量醫療行為主體是否有過失,不能憑主觀推斷,而要靠認真、科學地判定。”
二、重大醫療過失如何處理?
發生重大醫療過失,醫療機構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逐級報告至衛生部,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療機構發生上述情形的,還應當同時逐級報告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報告的內容包括:醫療機構名稱;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就診或入院時間、簡要診療經過、目前狀況;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發生的時間、經過等。
1、它不屬於當事人協調處理的範圍(民事責任除外),當事人自行協商無效。當事人協商解決中,醫方是解決後7日內履行報告義務,需鑑定的由雙方共同委託鑑定。鑑定費由雙方協商預交和承擔。爭議解決前,衛生行政部門並無職責主動處理。對重大醫療過失事件,醫方應在12小時內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組織調查,並應當進行醫療事故判定或移交醫學會鑑定、鑑定費由醫方負擔。可見,准許當事人對重大醫療過失事件的民事責任之外的事宜自行協調解決,否定了醫療衛生行政部門的法定職責,有悖法意。
2、它不適用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解決的程式。儘管當事人可以據此申請處理,但申請後應適用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處理程式。當事人申請處理的,衛生行政部門應先在10日由審查,決定受理後方才判定或移交鑑定、鑑定費由申請人預交,不構成醫療事故的,由申請人承擔。誠然,發生重大醫療過失事件,醫方違反報告規定,患者可以申請處理。但其程式和各方職責,權利和義務卻相差如此之大,難以理解。唯一導致區別的原因是醫患雙方存有爭議和不論醫患雙方有無爭議,醫方履行了報告義務。醫方違法不報告,其義務還更少。於理不通。據此,我們認為當事人申請處理的爭議,可能屬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時,不應按申請處理程式進行,它不屬於申請處理程式的範圍。報告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一樣是推斷屬於醫療事故,還需判定或鑑定,這和醫療雙方對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有爭議一樣。因醫療機構不報告而適用申請程式是沒道理的。
3、它同樣應適用訴訟優先原則,即凡訴訟中可能處理的問題,衛生行政部門不處理或終止處理。但責令醫方採取救治措施、對違反報告義務行為的處分等行政專有職權仍應履行。訴訟優先,明文規定適用於當事人申請處理爭議的情形。似乎因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而啟動的行政處理程式不應終止。但這勢必導致對同一問題,不同國家機關同時認定,這是不適宜的。另一方面,醫學會對法院已受理的事故鑑定,明文規定不受理,這勢必導致衛生行政部門可能根本無法處理。我們認為,因報告而啟動的行政處理程式,除專屬於行政職權處理的事宜外,應終止處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醫療過失是屬於違反了醫療管理的法律規定,因操作不當而實施的過錯,對於此過錯就會由醫療機構來進行承擔,但在處理時也需要通過專業的機構來進行認定,這樣才能保障到雙方的權益可以更好的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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