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誰來負責?
一、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誰來負責?
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是由醫療糾紛爭議委員會負責的。醫療事故發生後雙方可能會對事故的成因、事故責任者的處罰等等產生爭議,在雙方的爭議比較大無法解決的時候,往往會請行政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進行處理。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二、醫療事故的審查內容有哪些
(1)申請處理的醫療事故爭議,是否屬於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的範圍;
(2)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醫療主體方,是否具備法定的行醫資格,對非法行醫活動引起的爭議事件衛生行政部門不能按醫療事故爭議立案受理;
(3)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申請人,第一,是對患方申請人的認定,是否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處理申請人資格;第二,對醫療機構申請人的認定,如果申請人是醫療機構應當出具醫療機構法定代表簽發的申請書和機構執業許可證影印件,以確認其是否為合法醫療機構;
(4)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請處理時限,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爭議的處理申請,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受到傷害1年內提出,沒有正當理由在1年後提出的處理申請不予受理;
(5)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有無明確的爭議相對方;
(6)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醫療事故爭議,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當事人有權選擇任何一種途徑解決事故爭議。醫療事故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願意,決定選擇行政處理程式,由衛生行政部門通過調解手段解決爭議;也可以直接選擇司法程式,提起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解決爭議。
醫療事故在醫患之間比較常見,但是一般出現醫患糾紛涉及到的情況一般都比較複雜並且涉及到的金錢問題以及治療問題很多,因此通常需要三方機關來進行鑑定是否為醫療事故,並進行相應的調解工作。如果調解失敗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法院的公平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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