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責任認定的原則和標準是什麼?
一、醫療過錯責任認定的原則和標準是什麼?
醫療事故在侵權行為法中屬於一般侵權行為。根據侵權法理論,一般侵權行為責任的成立往往需要具備四個構成要件。即:
(一)行為的違法性;
(二)主觀上存在過錯;
(三)有損害結果發生;
(四)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對於醫療事故而言,缺少任何一個要件都不能構成侵權行為。在醫療事故糾紛案件中,醫療過失的認定最為關鍵,也是最為困難的。
具體說來,人民法院在判斷醫療事故責任中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失時,首先看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根據現代侵權法中“違法推定過失”的原則,當存在上述情形時,人民法院就可以認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行為具有過失。同時也必須要考慮到醫務人員合理的技能、注意的程度以及地理範圍的差異和醫療上的緊急情形。即不僅要依據事實判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對患者進行醫療活動時,是否已經盡到符合其相應專業要求的注意、學識及技能標準,還應綜合分析醫生所處的具體環境與擁有的條件及醫生在緊急狀態下所能夠達到的注意程度等因素。
二、醫療過失主要表現有哪些
從實踐看,醫療活動中的過失主要表現如下:
1、醫療機構的過失表現。
(1)醫院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健全;
(2)醫療裝置陳舊、缺乏維護;
(3)缺乏基本醫療護理條件;
(4)對疑難病症未認真組織會診,草率結論等。
2、醫務人員的過失表現。
(1)誤診。
(2)不負責任,違反規程;
(3)對病史採集、病員檢查處理漫不經心,草率馬虎;
(4)擅離職守,延誤診治或搶救;
(5)遇到不能勝任的技術操作,既無請示,也不請人幫助,一味蠻幹;
(6)擅自做無指徵有禁忌的手術和檢查等。
醫療過失的主要表現包括醫療機構的過失表現還有醫務人員的過失表現,醫療機構的過失表現包括對疑難的病症草率下結論等,醫務人員的過失表現包括對患者不負責任,違反了規章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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