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重大責任事故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醫療重大責任事故量刑標準是什麼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規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療事故罪】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醫療事故罪的追訴時效刑法上的追訴時效,是指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超過法定期限,除法定的特別情況外,不得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不再追訴。醫療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為3年有期徒刑,故其追訴時效的期限應為5年。
刑法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
“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醫療事故罪屬於結果犯,以實際結果的發生為犯罪的必要要件,所以其犯罪成立之日,應理解為犯罪結果發生之日。不能以醫院最終確診的時間作為結果發生之日,以此計算追訴時效期限的起點,原因明確之日同結果發生之日畢竟不是一個概念,此時仍應以事後查明的危害結果實際之日起算。
根據《民法典》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身體健康的原因是醫院的侵權行為。
刑法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在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同時又規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以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經濟在發展、科研在進步、醫療水平也在不斷的提高,許多不治之症變得不再可怕,這使得人類的壽命不斷地延長。我國居民的人均壽命已經增長到了76.7歲。但是科技的進步也不能杜絕醫療事故的發生。醫療事故一旦發生,相關的責任人必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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