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醫療糾紛怎麼處理
一、醫患雙方協商調解。
與訴訟方式比較起來,醫患雙方協商和解醫療糾紛的優勢體現在幾個方面。首先就是成本低廉、效率較高。協商通常是醫患雙方直接商談,不存在第三方,所以在協商過程中雙方容易找到對醫療行為、醫療結果及其原因認識的分歧點和解決紛爭的關節點,從而快捷地解決爭議,節省雙方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爭議所需要的大量的精力和財力。其次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彌因醫療糾紛所產生的醫患對立,為醫患雙方提供了相互理解和諒解的機會。再次是有利於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促進社會穩定。
然而協商和解醫療糾紛的上述優勢要充分發揮有一個重要的前提,即醫患雙方遵守法律規定,理性地、友好地進行協商。但在現實當中,協商和解醫療糾紛已經成為醫患雙方的無奈,隨著協商和解越來越多,其弊端也日益顯現。
二、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三、向法院提起訴訟。
向法院提起訴訟是當事人在遇到醫療糾紛是最後的選擇。通過法院對案情的客觀分析與看待,公正的處理醫院與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矛盾,這是解決醫療糾紛的最後防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雙方自願協商;(二)申請人民調解;(三)申請行政調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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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定為醫療事故的情形
非醫療事故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1)醫療機構私自生產、配製未經國家專門檢驗批准的藥物,給患者造成損害的。(2)醫用產品質量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損害。(3)因患者無錢醫院不予收治搶救,造成急症患者死亡、殘廢等嚴重後果的行為。(4)使患者多付出醫療費和承受本可避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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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中患者的知情權如何規定的
律師解答:患者有權知道其病情及醫療措施。律師解析:醫務人員在治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其病情和具體的醫療措施。《民法典》中規定了,對於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等情況,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並取得患者的明確同意;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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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如何舉證?
律師解析: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患者只要舉證證明與醫療機構存在醫患關係,具有損害結果,即可完成舉證。而醫療機構需要承擔患者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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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應如何處置醫療事故
律師解答:向醫療服務監控辦公室報告。律師解析:第一,當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醫療事故可能會引起醫療爭議時,當事者立即向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及時向醫療服務監控辦公室或總值班彙報,接到報告後應立即進行調查、核實,並將有關情況向監控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彙報,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