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賠償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的情況是什麼?
一、醫療損害賠償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的情況是什麼?
構成醫用產品缺陷損害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也就是說,不論醫療機構對其使用的醫用產品缺陷的產生有無過錯,都要向因此受到損害的患者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醫療機構不能以缺陷並非因其產生而主張免除該賠償責任。
醫療損害責任以過錯責任為原則,過錯推定為例外,但過錯推定仍然屬於過錯責任原則。一般情況下,確定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應當査證是否具備侵權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即診療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和醫療過錯在證明責任上,實行一般的舉證責任規則,即“誰主張,誰舉證”,四個要件均須由受害患者舉證無過錯責任,僅僅是患方不需要承擔過錯要件的舉證,但是損害事實侵權行為和因果關係仍然需要患方對此進行舉證。
二、醫療損害糾紛發生後怎麼解決?
1、醫患雙方可以通過協商達成和解。雙方以平等自願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並協商確定賠償金額;
2、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反映並申請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法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
3、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情況,當事人應當提前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或者醫療過錯鑑定,蒐集相關證據,如院方對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等。
綜上所述,醫療損害發生後,患者受到身心損害,醫療損害實行過錯責任,但是有特殊情況,也實行無過錯責任,比如醫療器械存在缺陷、輸入不合格血液或者提供藥品不合格的,這樣醫療機構在治療中無論是否存在過錯行為,都要承擔對患者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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