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中醫務人員指什麼?
一、醫療事故中醫務人員指什麼?
醫療事故中醫務人員指醫療事故當中存在過失的醫護人員。醫療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等行為,給病人造成傷、殘、死等嚴重後果;醫療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專業技術水平和經驗不足造成診療、護理中失誤,導致病人傷、殘、死等嚴重後果。
將醫療事故分為醫療責任事故和醫療技術事故,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而制定的。
二、醫療事故法律規定是什麼?
醫療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等行為,給病人造成傷、殘、死等嚴重後果;醫療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專業技術水平和經驗不足造成診療、護理中失誤,導致病人傷、殘、死等嚴重後果。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分不清醫療責任事故與醫療技術事故的區別,一味怪罪醫務人員草管人命,極端不負責。實際上大多數事故是醫療技術事故,醫療責任事故所佔的比例較少。
將醫療事故分為醫療責任事故和醫療技術事故,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而制定的。兩者有個本質的區別:把醫療事故鑑定為醫療責任事故,為司法部門提供判定當事人刑事責任的證據換名話說是給司法部門提供了給當事人判定做牢、做多長時間牢的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懲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懲嚴懲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謂嚴懲不負責任,是指醫務人員離崗、失職、貽誤治療、違反操作規程等,造成嚴重後果的。如當班醫生離崗,結果住院病人疾病突發,沒能即時搶救而造成病人死亡的。又如手術室醫務人員到兒科去接當天手術的兩個小孩,由於只有一個推車,就把兩患不同疾病的患兒放在一個推車上,結果兩臺手術醫生開刀後找不到病灶,才發現兩個患兒調換了。再如鄉村醫生在給女孩做闌尾炎手術時,把子宮切除了,造成女孩終生不能生育。
把醫療事故鑑定為醫療技術事故是基於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不高,診療經驗不足,主觀上沒有故意傷害和故意違反操作規程。一些基本的醫學知識是從獲醫者必須掌握的,如上述的鄉村醫生不認識子宮怎敢不能認為是醫生經驗不足。有些疾病按現在的醫療技術水平還不能完全認識它、征服它,假如醫生有過失,也只能認定為醫療技術事故。某些非常罕見的疾病,讓從沒見過的醫生在非流行區域接診了,這可以說是醫生沒有這方面經驗。
在當代的社會,醫療事故過程當中,肯定是需要將具體的過失折射程度予以明確,只有這樣的話才能夠確定最終的賠償責任,通常情況下應當是由醫療機構來承擔責任,之後可以向醫護人員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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