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分配及鑑定問題
醫療糾紛是指基於醫療行為,在醫方與患方之間產生的因醫療過錯、違約而導致的醫療損害賠償及醫療合同違約等糾紛。那麼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分配及鑑定問題是怎樣的呢?請閱讀下面的內容。
醫患糾紛案件中鑑定亂是一個突出問題,尤其是在醫療事故損害案件中,對醫務人員在診療行為中進行存在過錯的認定,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是審理案件的關鍵所在,同時也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而審判人員該方面專業知識欠缺,無法憑經驗或按邏輯推理來認定案件事實及證據的證明力,因此往往要依賴專業技術鑑定,但因條例中對由醫學會醫療事故鑑定結論的性質鑑定不明,導致審判實踐中對在成訟前已由醫學會組織的醫療事故鑑定與訴訟中進行的司法鑑定區分不明,並且現行法律法規中未對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事件進行明確的界定和分類,導致對此類案件鑑定如何進行鑑定結論如何進行認定採信等認識不一,導致多頭鑑定,鑑定結論相互衝突的情形較為突出。
關於醫療機構在訴訟中將其以提供全部病歷資料作為盡到舉證責任並以此為由拒絕申請醫療事故鑑定,而對方當事人也拒絕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問題,根據證據規定所確立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我們認為醫療機構負有證明其醫療行為的正確性及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的證明責任,提供病歷資料僅是醫療機構完成了形式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而根據其證明意義的要求,還要求達到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因此醫療機構拒絕進行申請鑑定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關於鑑定單位的選擇條例規定設區的市和省級醫學會分別負責醫療事故的初次和再次鑑定,我們認為應當在一審中將市級醫學會作為鑑定單位,既有利於發揮現有醫療事故鑑定體系的作用,同時從訴訟經濟的角度看,可以避免大量的案件在二審期間需委託設在外地的鑑定單位等而導致審判週期延長,負擔增加等情形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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