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儲存年限是多少年?
一、病歷儲存年限是多少年
根據法律規定,病歷分為三種:
1、住院病歷,醫院保管時間不得少於30年,遺失或損壞均為院方責任;
2、在醫院建立檔案的門診病歷,醫院保管時間不得少於15年;
3、由患者儲存的門診病歷,包括化驗單、檢查單、掛號票根等,這些患者一定要妥善保管。
二、醫院有沒有儲存患者病例的義務
患者病歷是由院方儲存。
按我國法律規定患者有權影印或者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影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影印或者複製服務並在影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影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住院病歷的管理有法律規定,應當在醫院保管,並提供查閱服務。
三、病歷資料被醫院篡改怎麼辦
衛生部對陝西省衛生廳“關於《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問題的請示”的答覆中規定:“病員及家屬提出醫療單位或有關當事人有違反《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塗改、偽造病案行為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可以向司法部門或有關部門申請文檢。文檢費暫由申請人支付。如確係塗改、偽造病案,由實施塗改、偽造行為一方承擔文檢費用。”“醫療事故技鑑定的依據。但病歷的正常補記和上級醫師查房修改(應儲存原有字跡清晰可辨)不屬此列。若去除塗改、偽造部分後,病案無法進行鑑定,醫療事故技術委員會可不予鑑定,由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請追究其相應的。”
據此,當事人可以就病歷向司法部門或有關部門申請文檢,進行司法鑑定。如果通過文檢能夠鑑定出病歷確實不是原始病歷,可以依此證據向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根據重新作出的醫療事故鑑定結論,由原主管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對於衛生行政部門的處理決定,可以向法院提起。
同時,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或醫療事故技術委員會不予鑑定的,也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醫院承擔責任。
醫院病歷主要分為了住院病歷與門診病歷,雖然有規定住院病歷至少保管30年,而門診病歷則至少保管15年,但針對以前的一些老病歷,但是保管機制尚未健全,那麼現在要想去翻查可能就比較困難,院方丟失、損毀了這些老病歷的情況也是很多,在這樣的情況下其實小編認為並不能因此追究院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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