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
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如果從事相關診療、預防、保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工程師或者其他醫務人員在實施具體的醫療行為中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對於可能造成患者損害的結果沒有預見到且沒能避免損害結果發生,使患者人身或財產利益遭受損失,這就是醫療過失行為。
責任過失及技術過失是醫療過失的兩種表現形式。醫務人員對於自己的行為有可能對病人產生不良後果甚至是危害本應預見到但由於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到但過於自信或抱有僥倖心理能夠避免,從而最終造成了不良後果或者危害發生,這種過失就屬於責任過失。而技術過失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是盡職的,但是面對複雜的情況,由於受到諸如學識、經驗和能力的限制,使得注意能力和處置能力等技術能力不足,從而造成不良後果和損害。
無論醫療過失行為的嚴重程度如何,都給患者造成了人身或財產損害,因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自己的醫療過失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醫療過失的責任劃分一般分四種:
(1) 完全責任 不存在第三方因素,損害後果完全是醫療過失造成,醫療機構應當承擔全部責任的,賠償全部損失。
(2)主要責任,如果醫療事故損害後果是醫療過失行為和其他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而醫療過失起到主要作用,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這種情況醫療過失負主要責任。
(3) 次要責任,醫療過失行為只對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起次要作用,而其他因素是主因,這種情況醫療機構負次要責任。
(4)輕微責任損害後果是其它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不是主因,只負輕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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