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延誤病情責任不承擔如何維權?
一、醫院延誤病情責任不承擔如何維權?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應當對其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根據被告的過錯程度,確定由被告對原告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
醫院救護車太慢導致患者搶救不及時,如果救護車是醫院自己的同吋患者搶救不及吋,的確是因為醫院救護車太慢的過錯,那麼患者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醫院賠償。
但是如果救護車太慢不是救護車司機主現故意或玩忽職守而是客現路況制約的話,那麼此時醫院也是不需承擔責任的。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現在很多醫院的救護車都不是醫院內部的而是外面社會服務機構的,此時醫院是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二、哪些情形不屬於醫療事故?
1、醫療意外
由於病員自身體質變化或特殊病情所導致,其發生不是醫務人員通過現代醫學科學技術所能夠預見和避免的。
2、醫用產品損害
在醫療過程中,經常需要使用植入人體內部的產品,常見的如骨折內固定材料,如果這類產品的質量、滅菌、生物活性等指標有缺陷,植人人體後可能導致不良的後果。
3、疾病的自然轉歸
在醫療實踐中,某些疾病或疾病在某個階段的治療結果經常不為患者或患者的親屬所理解或接受,醫務人員在整個醫療行為過程中均遵守診療規範,不存在任何過失。
4、非醫療意外
由於非醫療活動即患者自己的行為或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的不良後果,如晚期癌症病人的自殺行為。
5、醫療差錯
由於診療護理中的過失行為而給病員造成低於四級醫療事故的損害結果,會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殘廢、功能障礙以外的一般損害和痛苦。
6、患方不配合治療
在醫療實踐中,經常出現某些患者及其家屬在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程中,不如實地向醫務人員陳述病情、症狀、病史,或者不遵守醫囑服藥,不接受做必要的檢查治療等情況。
因此,使得醫務人員在病人發生意外情況時無法順利找到真實病因,以至於延誤治療或者搶救時機,給病人自身造成不良後果,那麼醫務工作者不承擔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醫療延誤病情那麼過錯方就是屬於醫療機構,院方就需要為此承擔起賠償的責任,如果不履行自己的義務,那麼受害方就可以直接走法律的程式來進行解決,所以,在處理之前就可以多方面的收集相關的證據,這樣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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