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提交材料要求及詳單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提交材料要求及詳單
一、鑑定材料要求:
1、當事人各方提交的資料一律用A4紙影印。
2、當事人要保證所提交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
3、因未按要求提交資料致使鑑定不能進行或不服鑑定結論的,由未按要求提交資料的當事人一方承擔責任。
4、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完結後,醫患各方提交的各種材料影印件由醫學會儲存一份存檔,其餘退還給移交單位。
二、當事人各方提交的資料的說明如下:
(一)、患方需要提交的資料:
1、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申請書或陳述材料7—9份(列印件需有患者簽字、按手印);
2、患者身份證影印件1份;
3、患方的授權委託書(或與患者關係證明)1份;
4、代理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
5、門診病歷原件及影印件7—9份;
6、住院病歷影印件(含各醫院就診同一疾患的病歷)7—9份;
7、診斷證明原件(故去患者需交死亡證明)及影印件7—9份;
8、鑑定需要的全部實物資料(醫學影像原片、病理切片、功能檢查結果、檢查報告等);
9、其它需要提交的資料。
二、醫療機構需要提交的資料:
1、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申請書或陳述(答辯)材料7—9份(機打需蓋醫療機構公章);
2、法人授權委託書1份;
3、法人身份證影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證影印件各1份;
4、經治醫務人員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影印件1份;
5、經治醫務人員診治經過7—9份(機打需蓋醫療機構公章);
6、醫療機構門診病歷原件及影印件7—9份;
7、住院病歷原件及影印件7-9份;
8、《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影印件1份;
9、鑑定需要的全部實物資料(封存保留的液體、注射用物品及血液藥物等);
10、其它需要提交的資料。
注:患者未死亡的,以上要求提交7-9份的按7份提交;患者死亡的,按9份提交,其餘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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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需要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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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析: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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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中醫療糾紛責任劃分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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