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證據需要儲存的有哪些?
發生醫療事故後,必然就涉及到醫療賠償糾紛。如果對於醫療糾紛賠償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起訴最重要的問題就是涉及到證據的儲存了,哪些證據是需要儲存的?現在本站的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介紹。
醫療糾紛證據需要儲存的有哪些: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後,以下部分病歷(主觀病歷)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1、病程記錄,是指繼住院病歷(又稱為入院病歷、入院記錄、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後,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包括首次病程記錄、轉科或手術之後的病程記錄、交班、接班記錄、轉科記錄、階段小結、搶救記錄以及沒有單頁會診單的會診意見等,什麼叫非法行醫。往往是管床的住院醫師書寫;
2、上級醫師查房記錄,也記錄在病程記錄中,包括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及主任醫師查房記錄,甚至還有醫院領導的查房記錄;
3、上級醫師查房記錄,往往有專頁單獨記錄,即治療科室邀請本院或外院有關科室醫師進行會診的記錄,記載名稱不一,有的稱為會診記錄,有的稱為會診單,沒有專頁單獨記錄的會診意見即記錄在病程記錄中;
4、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對確診困難或療效不確切病例討論的記錄,可以記載在病程記錄中,也可是專頁;
5、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是指在患者死亡一週內,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對死亡病例進行討論、分析的記錄,有專頁單獨記錄。
相關知識
醫療事故發生後,病歷資料的封存程式:
1、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封存病歷申請。
2、科室向醫務處(夜間向總值班)報告。
3、醫務處或總值班與患者或近親屬共同在場的情況下封存患者考試,大收集整理的主觀部分的影印件。並收取工本費每張0.2元。
4、主觀病歷為: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
5、封存的病歷由醫務處保管,晚間及節假日由院總值班保管,次日或節假日後移交醫務處。
6、如為搶救患者,病歷應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齊。
【程式】
提出申請 → 向醫務處或總值班報告 → 雙方共同在場時現場封存影印件 → 醫務處保管 → 搶救病歷6小時內補齊。
綜上可知,醫療糾紛證據需要儲存的有病程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以及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更多關於醫療糾紛的問題,如醫療糾紛的賠償專案有哪些等。關於這方面的問題,請聯絡我們本站在這方面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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