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醫患糾紛怎樣處理?
對於醫患糾紛怎樣處理?
(一)和解
1、首先帶患者身份證,到病歷檔案室影印、封存客觀病歷(《侵權責任法》61條),然後到醫務處投訴相應的科室和醫務人員,馬上要求院方解決,時間越短醫務處準備越不充足,我方在談判中越有優勢。此時一定要給醫院以壓力。在選擇院方接待人員時,最好直接找到醫務處主任或院長解決,因為其他工作人員沒有許可權解決,只是拖延時間。如果被醫院晾在一邊,患者應立刻去區衛生局或上級衛生局進行投訴,要求行政部門介入解決。2.談判開始時,律師提出常規診療中出現的損害後果和醫務人員存在的過錯(有病歷資料和收費票據做為證據支撐)。此處對照《侵權責任法》54條---64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病歷資料書寫基本規範》。經過幾輪交涉,最後律師提出賠償標準,院方還價,最後確定賠償款,我方滿意則順利解決。不滿意,則通過其它途徑解決。
談判技巧:
1、談判開始時,可以直接依據患者知情權,檢視相關醫務人員的執業證。如果院方拿不出來,直接根據《執業醫師法》13,14條,追究院方和醫務人員的非法行醫責任。情節嚴重,根據《刑法》第336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或根據兜底條款《刑法》第335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時院方會感到壓力,有利於接下來的談判。
2、如果患者在場,可以讓患者充分說明自己受到的傷害,造成的嚴重後果,並表示對醫院的失望,把積攢的情緒宣洩出來,但一定要避免醫鬧。
3、如果主治醫務人員與患者當面對質,患者和律師一定要據理力爭,讓醫務人員心存畏懼,因為在醫療糾紛中,一般的醫務人員在常規診療中基本上都有失誤,所以當患方力爭時,醫務人員因理虧而詞窮,此時我方可取得要求高賠償數額的主動權。
4、醫務處負責談判,一般是兩夥人,一個唱白臉一個唱黑臉,而且大多數情況,白臉的才是醫務處有許可權的人員,據理力爭白臉,不要被黑臉擾亂思路。
(二)調解
1、行政調解:主管機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第三方人民調解組織)。
醫調委做為第三方人民調解組織。協調醫患雙方的糾紛,最後確定方案,如果雙方同意調解,則順利解決,否則用其它方式解決。調解有一定的作用,但實務中調解作用還有待增強。
2、行政投訴:到醫療機構所在區、市的衛生局投訴醫療結構的違法或違規醫療行為,要求衛生局儘快解決糾紛。如果衛生局不積極解決此糾紛,還可以到省一級衛生廳投訴,並要求解決此次糾紛。
(三)民事訴訟。
主管機構:院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主要是很多患者和院方相比會感覺是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因為醫療上面有很多專業的做法不是患者個人能夠理解得了的。所以對患者相對有利的一種解決辦法就是可以先找當地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會站在一箇中立的位置上保護好患者和醫院各方的權益,如果真的是醫院的問題,那就必須該賠多少就賠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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