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仲裁的流程是這樣的?
目前,國務院頒佈的行政法規《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解決醫療糾紛的主要有三大途徑:
1、衛生行政機關調處糾紛
由於歷史原因所致,我國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既開辦醫療機構,又管理醫療機構,易產
生部門利益保護,其公正性無法保證。
2、糾紛雙方通過協商自行解決
這種方法雖然經濟,簡便,但由於程式不規範,定性不清,責任不明,難以保護糾紛
雙方的合法權益。其結果往往是醫方付出鉅額經濟損失為代價了結糾紛。
3、通過訴訟程式解決糾紛
雖然程式是最公正的,其嚴肅性和強制性也是對強的,但訴訟成本高,程式複雜,審
理效率低。由於絕大多數法官缺乏醫學知識,對證據效力和訴訟行程都難以把握,造成了
醫療糾紛案件的定性和處理困難。
二、申請仲裁流程
1、當事人申請
提出仲裁要求的醫患一方應當在糾紛發生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即受理時效內)向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案件受理。
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應當在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對決定受理的應通知被訴方,並組成仲裁庭。
3、案件審理
仲裁庭處理醫療糾紛應當先行調解,在自願合法的原則下促使醫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若調解不成功則不應久調不決,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4、仲裁的執行
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如同法院的裁判書一樣,當事人必須履行。當敗訴方在不自動履行仲裁裁決的情況下,勝訴方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仲裁裁決。通過法院的強制執行能體現仲裁裁決的權威性,在保證實現當事人權利的同時。
醫療糾紛的發生並非醫患雙方所喜聞樂見的,當這種不幸狀況發生時,醫患雙方應盡最大的可能挽回損失及傷害,而非激化醫患矛盾。暴力傷醫並不是解決醫療糾紛的正確方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這是違法行為。小編在此提醒您,冷靜地處理醫療糾紛,若無法調解,不妨申請醫療糾紛仲裁。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的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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