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司法起訴
醫療糾紛訴訟的絕對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就規定:患者及其家屬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這就是民事訴訟時效期限的一般規定。一般的訴訟時效規定為兩年,同時《民法通則》又特別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從患者及其家屬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公民身體受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是顯著低於一般法律規定的時間限制的。比較普通案件的訴訟時效短了整整一半的時間!
同時《民訴法解釋》又更加詳細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也就是說,如果醫療行為對患者及其家屬傷害明顯的,從患者及其家屬知道身體受到傷害之日起一年的時間,就應當到法院去起訴了;如果,在治療完成後的很長的一段時間內,患者及其家屬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身體受到傷害的,從知道之日起計算一年的時間,在這個時間內就應當到法院起訴立案。
在處理醫療糾紛過程中,應當首先審查自己的訴訟時效,對於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醫療糾紛案件,患者及其家屬已經喪失了醫療訴訟的“勝訴權”;如果患者及其家屬仍然執意通過訴訟解決的,在法院受理案件後,審查訴訟後將以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為由,裁定駁回起訴。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該裁定不服上訴上級法院的,上級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會再次審查訴訟時效,將以判決的形式駁回起訴;當患者及其家屬要求申訴或者再次立案的,人民法院將不再受理。也就是說,對於超過訴訟時效的案件,法院還是給予立案的,但是,不會進入實質的訴訟程式,根本不存在可以勝訴的可能性,所以叫做喪失了“勝訴權”。
醫療是一個十分複雜的特殊行為,究竟是什麼時間受到的侵害,以及是不是受到侵害,並不是一般人都能夠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所以一定要仔細把握。另外,知道或應當知道還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知道自己被侵害了,二是還要知道自己是被誰侵害了。不知道侵害人,怎麼起訴?起訴誰?這是個簡單的常理問題。所以,訴訟時效期間還應當包括自查清侵害人之日起計算。例如,艾滋病潛伏期長達十年,十年後知道自己肯定是被侵害了,但也很難查清是被誰侵害了。因為每一次的進醫院,每一次注射打針、抽血化驗,甚至拔牙,都有可能被不潔醫療器械所感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這裡的 “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不能只僅僅理解為傷情的確診,還應理解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即還應包括侵害人的確定。但是也應注意,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在如果醫患關係緊張的情況下,患者或患者方因為不滿醫院的治療後果,不認同醫院的收費標準,或者醫院的服務態度惡劣的情況下,容易採取消極行為對抗醫院產生醫鬧事件。而出現醫療糾紛,醫患之間可以採取法律途徑解決相互問題。患者在打醫療官司的情況下,可以參考上文醫療糾紛司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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