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3、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年1月6日)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8、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答記者問(2004年4月12日)
二、處理醫療糾紛有哪些方法?
1、協商。
醫患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協議書,可以辦理公證或律師見證,並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
3、向人民法院起訴。
醫療糾紛可以不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侵權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1年,以違約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2年,均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三、調解在處理醫療糾紛方面有哪些好處?
調解的生命力在於第三者的居間公正裁決和調和,調解中間人的公正和中立顯得至關重要,決定著糾紛的調解順利與否、成功與否。只有脫離了醫患雙方的關係和經濟利益的牽絆,才能真正實現調解人態度的公正與公平。在衛生行政機關調解之外發展民間組織的調解,可以擴大醫療糾紛當事人對調解組織的選擇範圍,有利於公正合理地解決醫療糾紛。
目前,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以其在糾紛解決過程中表現出來的特殊價值與優點逐步受到人們的重視和青睞,今已廣泛流行。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有著其獨特的重要性和優勢:
1、能充分發揮作為中立調解人的專家在糾紛解決中的有效作用。
2、以協商而不是對抗的方式解決糾紛,有利於維護社會的穩定,構建和諧醫患關係。
3、使醫患雙方有更多的機會和可能參與糾紛的解決。
4、有利於保守患者個人隱私和祕密。
5、當處理新的技術和社會問題時,在法律規範相對滯後的情況下,能夠提供一種適應社會和技術的發展變化的靈活的糾紛解決程式。
6、允許當事人根據自主和自律原則靈活、快速地解決糾紛。
7、經當事人理性協商和妥協,可能得到雙贏的結果。
其中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分級標準,也包含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醫療糾紛解決的一些解釋,這讓糾紛解決更加有法可依,有利於人們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醫療糾紛,因此在醫療糾紛解決中應當對我國相關法律進行關注,這樣能夠讓糾紛快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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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糾紛的解決方法有哪些?
1、自行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願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籤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處理方式對醫患雙方來說無疑都是最優選擇,不僅利於改善醫患關係,而且醫院的聲譽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2、行政解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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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之間的法律關係包括哪些
一、醫患之間的法律關係包括哪些?(1)醫患合同關係。醫方向社會不特定的主體———患方發生出願意接受患者就診的邀約,邀請患方申請掛號,在醫院受理掛號之際,醫患合同即告成立。絕大部分醫患法律關係均屬於醫患合同關係。(2)醫患無因管理關係。是指醫方在未與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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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調解的原則是什麼?
在實際生活中出現的醫療事故也不少,在發生事故之後怎麼調解也是一個大家都很關心的問題。醫療事故調解就是看雙方當事人的意願,其他部門不能強迫,醫療事故調解也有其調解的原則。那麼醫療事故調解的原則是什麼呢?下面讓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吧。醫療事故賠償調解是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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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醫療糾紛多長時間內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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