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型別有哪些?
在平時的生活中,關於醫療糾紛的事件並不少見,醫療糾紛是指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產生的糾紛。在醫療過程中,醫患雙方會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而產生爭議。那醫療糾紛的型別有哪些?本站小編將為您回答這個問題,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一、醫療糾紛的型別有哪些
1、針對是否是醫療事故引起糾紛
這種型別較常見,一般患者受到人身損害的事實:引起併發症或死亡,當事人可能會懷疑到醫院的過失行為所致,而引起糾紛。此類事故主要是應用《醫療事故處理進行解決》,解決的方式是向所在醫療衛生行政部門提起醫療事故堅定。
2、就醫療侵權與醫療違約引起的糾紛
諸如患者的隱私權、知情同意權及患者消費權益等等。
3、就人身損害事實引起糾紛
人身損害引起的原因有三種:一是醫療過失;二是併發症;三是疾病所發展,基於此,患者會向司法鑑定部門提起鑑定,就過錯鑑定,建立賠償。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說明義務和患者知情同意權】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處理醫療糾紛的程式
1、醫療糾紛處理程式之調解
首先發生醫療糾紛雙方先進行調解,調解的方式有三種,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或者一種調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進行調解。調節方式如下:
(1)醫患溝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尊重患方知情權的義務,應當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說明解釋,加強與患方的溝通,消除誤會、化解矛盾。
(2)調解:醫患雙方通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自願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和解意見的,應當簽訂協議書,由醫、患雙方簽字蓋章。
(3)第三方調解。
2、醫療糾紛處理程式之司法鑑定
如果糾紛不能成功調解,那麼可以進行司法鑑定,根據司法鑑定結果走法律程式進行處理。司法鑑定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司法鑑定。一般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3、醫療糾紛處理程式之法律訴訟
司法鑑定之後可以進行法律訴訟,法院判決之後,任何一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受理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期間原一審判決不生效。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訴期滿未上訴或兩審終審後,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在醫療糾紛的型別中,患者受到人身損害是否被判定為醫療事故的糾紛比較常見,除此之外,還包括因為違約和侵權引起的糾紛等。在發生糾紛後,醫患雙方首先應考慮進行調解,因為訴訟的過程耗時較長,且耗費人力以及物力,如果確實調解不成,可以進入到訴訟程式。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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