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一、人身自由罰
這為行政處罰主要是剝奪當事人的人身自由的處罰,例如行政拘留的處罰,就是以剝奪行為人的人身自由為處罰手段。人身自由罰只通適用於公民,由於人身自由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最基本而且也是最重要的權利。如果沒有人身自由,那麼其他任何權利,如財產權、名譽權、專利權等,都失去行使的基礎。因此,以人身自由為處罰物件的人身自由罰是最嚴厲的處罰。
二、行為能力罰
行為能力罰是指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義務的行為人採取責令其實施某種行為或者停止某種行為、取消某種資格的處罰。這類處罰包括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和許可證等,通過取消當事人的經營活動的資格,達到懲戒的目的。
三、財產罰
財產罰是比較普遍而且量比較大的一種行政處罰,包括罰款和沒收財產等以財產為主要內容的處罰。給予財產罰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小於行為能力罰。一般情況下,對一種違反行政管理的行為,要確立幾種不同的行政處罰,根據不同的危害程度由行政機關選擇具體的處罰內容。
四、申誡罰 申誡罰是行政下罰中最輕的一個,是以違法行為人名譽、聲譽權利造成損害為處罰標的方式,也可以稱為精神罰,這類處罰如警告。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並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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