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訴訟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醫療糾紛訴訟中中有哪些注意事項?我們在進行醫療訴訟中需要對哪些事情特別在意?如舉證責任?訴訟時效還是什麼?現在本站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具體的介紹關於醫療訴訟中的注意事項的問題,幫助您更好的瞭解醫療訴訟的問題。
醫療訴訟注意事項?
一、如何理解醫療行為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
2002年4月1日開始實行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處理該類案件提供了可操作性較強的司法依據。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關於“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有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明確了醫患雙方的舉證責任。這種特殊的舉證責任分配方式,更好地體現了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有利於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
但是,目前有些審判人員認為,依據該條的規定,醫療機構在處於被告地位時,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患者或患者家人不承擔舉證責任,實際上這是一種錯誤或片面的理解。該規定字面所包含的文義表明,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只是部分倒置,即醫療機構僅就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至於患者是否在該醫院就醫治療、有無損害事實、是否存在實際損失、存在哪些損失、損失多少等,舉證責任均在患方。並且,只有在患方舉證證明上述事實確實存在的前提下,醫方的“舉證責任倒置”才具有實質意義。
二、什麼情況下需要作鑑定,應當鑑定什麼?
醫患糾紛中的鑑定,一般可分為醫療過錯鑑定、醫療事故鑑定和損害程度鑑定等,是否需要進行鑑定、需要進行哪種性質的鑑定,一般要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具體案情來決定。就本案而言,醫療過錯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如果需要鑑定,應進行醫療過錯鑑定和損害程度鑑定。該類案件爭議的焦點往往是“醫療行為有無過錯及與損害後果之間有無因果關係”,這也是認定案件事實和當事人責任的難點問題。如果這一問題解決了,案件的實體處理也就基本上有了定論。
醫療過錯鑑定,是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依據職權或當事人的請求,委託專門機構且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患方所訴損害結果與醫療方過錯有無因果關係等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評定和判斷,為法官公正裁判案件提供科學依據而進行的一項訴訟活動。它涉及法醫學、賠償醫學、臨床醫學、藥理學等多種學科,屬法醫學司法鑑定。在醫患糾紛中,“醫療過錯”和“因果關係”的認定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僅憑法官的知識和社會經驗去對當事人提供的病歷、診斷、醫學文獻及其陳述而就爭議事實及責任做出評判是不客觀的。因此,我認為一般情況下,在醫患雙方就“醫療過錯及因果關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原則上應當進行鑑定。
三、如果當事人沒有要求鑑定,但案件的認定又需要鑑定,法官是否對當事人進行釋明?
據民訴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鑑定結論系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因此,申請鑑定屬於當事人履行舉證責任的內容。《規定》中關於鑑定的相關規定,體現了這一原則。《規定》第二十五條明確了啟動鑑定程式的一般原則,即除有《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情形外,鑑定應當依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人民法院一般不能以職權委託鑑定。在這一原則下,一般都應是因當事人的申請鑑定行為引起的。在案件爭議事實不明需要進行鑑定的情況下,按照舉證責任的一般規則,如果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申請鑑定,或者雖提出鑑定申請卻不預交鑑定費或不提供相關材料的,依據《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由此,當事人的申請鑑定行為,直接關係到案件的實體處理,關係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訴訟活動中法官應當就相關鑑定事宜向當事人進行明示。
四、醫療事故中是否應支援精神損害撫慰金
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醫療糾紛中的醫療事故一般會給當事人造成精神損害,一般應予支援受害人的請求。本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認為,某鄉衛生院對原告所造成的損害,直接影響了原告今後的生活、學習、工作等,對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了精神損害。所以二審改判支援了受害人的請求是正確的。
以上就撒關於醫療訴訟中需要注意的事項的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對您的疑問有所幫助,更多關於醫療訴訟方面的問題,如訴訟的程式是怎麼樣的?請聯絡我們本站,我們會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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