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索賠程式是怎樣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很多事故的索賠程式而言都是可以通過協商、訴訟等方式進行處理的。今天小編要為大家介紹的是醫療事故的索賠程式是什麼,這可是關係到患者及其家屬最後能夠獲得多少的賠償的問題,望大家在進行醫療事故索賠的時候一定要謹慎對待。下面就讓本站為您簡單介紹一下。
一、醫療事故的索賠程式是怎樣的
(一)雙方協商:對於中小型醫療機構,在過錯明顯的時候,對構成醫療事故無爭議時,爭取通過協商解決。對於大型醫療機構,協商成功的可能性相對不大。
(二)行政處理:申請醫療行政部門調解,如對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存在爭議,則主動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在鑑定結論作出後,可以協商或由醫療行政部門主持調解。
衛生行政部門調解程式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三)訴訟:經過上述手段依然不能解決的,收集好相關證據,寫好起訴狀,一併提交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案情許可的情況下,儘量以人身損害的其他各種案由立案。這關係到案件的法律適用和當事人的最大利益。
起訴時應注意的問題
訴訟請求留有餘地:醫療損害涉及的經濟賠償範圍中有許多專案包括傷殘補助費、營養、護理期限、休息期限、醫療依賴期限及費用等需要鑑定後方可確定,代理律師應根據鑑定結果適時增加訴訟請求。
遞交訴狀時應一併提交證據保全申請、證據目錄、經濟損失賠償計算依據、相關司法鑑定申請。
對代理患方的律師,這些步驟是不可或缺的。其中證據保全申請主要是針對訴前無法查閱或複製的主觀病歷(包括死亡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
2、當事人舉證責任分配
A、醫療機構舉證責任
代理醫方的律師首當確認醫患關係發生且未超過訴訟時效,而後決定在舉證期限內主動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申請,證明醫方無過失行為或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無因果關係,以免發生舉證不能。
B、患方舉證責任
患方就是否存在醫患關係、損害結果及損害結果涉及經濟賠償範圍、數額等承擔舉證責任。
代理患方的律師首當完成醫患關係、損害結果的舉證,在此基礎上,還要對經濟賠償數額進行舉證。舉證前應當注意確定合理的賠償預算,不能發生漏項。當醫療尚未終結或病情複雜造成預算困難時,當可保留相應的訴權。此外,在過失及因果關係方面,雖然舉證責任倒置,但主動舉證更具有說服力。
我國對醫療事故索賠的程式主要有三個,即協商、行政處理以及訴訟。小編在上文中為大家詳細介紹了這三種程式的具體內容,相信此時大家已經知道我國醫療事故索賠的程式是怎樣的吧。假如您還想了解醫療事故其他方面的知識,或者您有什麼法律問題需要解決的,您可以上本站網站諮詢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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