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糾紛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責任糾紛立案標準是什麼?
認定醫療事故罪,核心在於認定該罪的客觀行為,即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立案是醫療事故罪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於醫療事故刑事案件,應有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在醫療事故罪中,常見的立案材料來源有:受害人及其家人控告、醫療單位或其他人的舉報、當事醫務人員的自首、衛生行政機關對涉嫌構成犯罪的醫療事故案件的移交等。
司法實踐中,醫療事故刑事案件立案難的問題十分突出。由於相關法規的不健全,特別是由於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司法訴訟的銜接不規範,致使一些本該刑事追究的案件難以進入訴訟程式,或者在立案後案件陷入久拖不決局面。
在立法上加強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司法訴訟的銜接,完善醫療事故犯罪的訴訟機制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不應將衛生行政部門的鑑定和處理作為所有醫療事故案件的必經程式,更不應將其作為立案的先決條件。
是否有必要提起醫療事故鑑定,法院應享有主動權和機動權,可根據案件情況自行決定。對於擅離職守、見死不救等嚴重醫療責任事故,公安機關有權依照刑訴法進行立案、偵查和鑑定。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檢察機關起訴,不構成犯罪的,再轉入行政和民事處理程式。
此外,衛生行政部門有義務配合司法機關對涉嫌醫療事故犯罪案件的查處,對於所發現的案情重大、可能觸犯刑法的醫療責任事故,衛生行政部門應暫時中止行政處理,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於司法機關委託醫療事故鑑定的,只要符合法定條件,鑑定機構應及時組織鑑定,不得拒絕、推諉。
二、認定醫療事故罪的標準是什麼?
(一)認定醫療事故罪,核心在於認定該罪的客觀行為,即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來說:
1、“嚴重不負責任”是指:
(1)擅離職守的;
(2)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3)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4)嚴重違反查對、複核制度的;
(5)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6)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
(7)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2、“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癒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二)認定醫療事故罪,要注意與醫療差錯的相區分。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醫務人員雖有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就診人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的行為。醫療差錯,從產生的原因區分,可以分為醫療責任差錯和醫療技術差錯。其中,醫療責任差錯與醫療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現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區別在於所造成的後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診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後者則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後果。對於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醫療差錯的,不能以醫療事故罪論處。
近年來各地頻頻爆出重大醫患糾紛案件,現在醫患關係緊張的局面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不可否認的一點就是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所以如果陷入醫療事故糾紛,要運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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