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怎樣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糾紛?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難免會遇到醫療事故賠償糾紛問題,那麼,我們應當如何來解決這個問題呢,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醫療事故賠償糾紛常見的解決辦法有哪些?本站小編馬上為大傢俱體介紹。
《條例》第四十六條對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解決規定了三種方式:
1、協商方式: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2、行政調解方式: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3、訴訟方式:
關於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三份覆函,它們分別為:1989年10月10日《關於對醫療事故爭議案件應否受理的覆函》、1990年6月4日《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向地方開放的醫療單位發生的醫療賠償糾紛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的覆函》和1990年11月7日《關於當事人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有異議又不申請重新鑑定而要求醫療單位賠償經濟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應否受理的覆函》。其主要內容是:
(1)病員及其家屬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有異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不屬人民法院主管,不予受理。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對醫療事故進行認定和處理的依據,當事人對這一事故的鑑定結論有異議,只能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2)當事人對衛生行政機關做出的醫療事故處理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屬行政訴訟案件,由行政審判庭審理。
(3)當事人僅要求醫療單位賠償經濟損失,或者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有異議而又不申請重新鑑定而以要求醫療單位賠償經濟損失,向人民法院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案件的,由民事審判庭受理。
(4)向地方開放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醫療單位發生的醫療賠償糾紛,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軍事法院無權受理。
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醫療損害賠償問題,必須明確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方式和起訴狀的內容,並對上訴與二審程式有所瞭解。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關於怎麼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糾紛的法律解答,由上文可知,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糾紛的辦法有協商、行政調解,以及民事訴訟。如果你對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糾紛問題還有其他疑問,歡迎隨時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我們將盡快為大家提供相應地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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