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在履行轉診義務時應注意什麼
1、根據我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鄉村醫生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
2、自主決定權:醫療機構只能提出建議轉診,患者及其家屬接受與否,具有自主決定權;3、派員隨同:屬於危重患者而轉診,醫院應派員隨同,隨時對患者觀察治療。
根據《醫院工作制度與人員崗位職責》第十三條轉院、轉科制度
1.醫院因限於技術和裝置條件,對不能診治的病員,由科內討論或由科主任提出,經醫療管理部門、或主管業務副院長、或醫院總值班批准,提前與轉入醫院聯絡,徵得同意後方可轉院。
2.病員轉院應向患者本人或家屬充分告知,如估計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應留院處置,待病情穩定或危險過後,再行轉院。
3.較重病人轉院時應派醫護人員護送。病員轉院時,應將病歷摘要隨病員轉去。病員在轉入醫院出院時,應寫治療小結,交病案室,退回轉出醫院。轉入療養院的病員只帶病歷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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