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怎麼辦
一、當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怎麼辦?
1、按現行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出現了醫療損害的行為,作為患者和醫院都有三條路可以選擇,這就是協商調解、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訴訟。
2、協商調解就是醫患雙方對可能已經發生的損害事實進行商議,並在有關中間機構的主持下根據損害事實和有關的規定對賠償金額和其他事宜達成一致。
3、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主要是在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主持下,由相關的專家對醫療損害的事實作出鑑定,明確具體責任並對賠償等作出結論。
4、訴訟就是針對發生的醫療損害情況,由患者到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主張由醫療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醫療糾紛如何進行協商?
1、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登記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三、醫療事故和解協商協議有效的四個注意:
1、患方簽約的主體不合法,如患者本人為18週歲以上的成人,但協議由其父母簽署,且患者不予認可的,則協議無效;
2、醫方簽約的主體不合法,如協議為醫師個人簽署;
3、有脅迫、欺詐行為,如醫療機構法人在被脅迫的情況下籤署的協議;
4、 協議內容違背法律,如為獲得保險賠償而虛構醫療糾紛賠償。
當患者與醫院達成協商,簽訂協議後,發現賠償額度太小,想去再提起訴訟,但現行的司法解釋又規定這種調解協議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法院基本是認可的。因此,作為患者在簽訂協議之前最好找專業人士諮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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