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和司法程式有哪些
醫患糾紛事件在日常生活中發生的頻率較高,如果當事人對於這類問題處理不當就需要第三方的介入,那麼,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和司法程式有哪些呢?從這些法律規定中我們能發現醫患糾紛問題的解決不僅僅是當事人可以處理,第三方的介入也是一種有效途徑。
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是指,醫療糾紛發生後,糾紛雙方當事人在第三方的協調,幫助,促進下,進行談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見,消除爭議,簽署調解協議,建立的新的權力義務關係,從而有效的解決這類問題,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和司法程式的相關規定,對於維護當事人的權益雖是間接,但是對於利益的保障卻是直接有效。
方式
1、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共同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後者主持調解達成協議。這種調解程式規範,達成的協議如果沒有法定撤銷事由,就成為合法協議,並且不收取任何費用。
衛生部等三部門發出通知,要求各地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免費為市民調解醫療糾紛。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本轄區內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的醫療糾紛。受理範圍包括患者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就檢查、診療、護理等過程中發生的行為、造成的後果及原因、責任、賠償等問題,在認識上產生分歧而引起的糾紛。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收費。委員會由具有較強專業知識和較高調解技能、熱心調解事業的離退休醫學專家、法官、檢察官、警官,以及律師、公證員、法律工作者組成。
2、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指衛生行政部門對於醫療糾紛的調解。就我國的情況而言,衛生行政機關在醫療糾紛調解中佔據著核心地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此作了專門規定:衛生行政機關調解的範圍是當事人之間關於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爭議;調解是可選擇的並且不具有強制力,其履行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實踐中,衛生行政部門作為行政機關以及行業主管機關,其所具有的權威性對醫療糾紛的調解具有重要作用,許多醫療糾紛都通過調解獲得解決。
3、訴訟調解
訴訟調解也稱司法調解,是指醫療糾紛進入訴訟程式後,由法院組織進行、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自願同意的調解。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所謂自願,一是從程式意義上講,雙方當事人自願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爭議;二是從實體意義上講,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是雙方當事人意願。這是調解不同於判決的一個重要特點。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種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有權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主持調解,無權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調解協議必須是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自願協商的結果。也就是說,調解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在實際生活中,一旦發生醫患糾紛的案件,我們就應該進行充分的溝通,儘量減少不必要的麻煩,如果當事人雙方無法協商解決,最好的辦法就是第三方的介入,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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