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校園暴力處罰嗎?
未成年校園暴力處罰嗎?
根據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可以說,不滿十四周歲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民法根據自然人是否可以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可能造成的後果及承擔行為後果的能力為標準,劃分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完全行為能力人。一般標準為年齡0-10-18週歲,特別的標準是智力水平。特殊的年齡階段是年滿十六週歲能夠憑藉自己的勞動所得生存可認定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刑法的標準同樣以年齡為一般標準,未滿十四周歲不應當收到刑事處罰,年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僅對故意殺人、強姦、搶劫、投放危險物品等八種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未滿十八週歲犯罪嫌疑人一律不適用死刑。特別的標準也是智力問題,如有無精神疾病等。
《民法通則》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10 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注:十六至十八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可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刑法規定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18週歲以上公民,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自己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0週歲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均應負刑事責任;未滿14週歲的人犯罪一概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放火、爆炸、販賣毒品、投毒罪應負刑事責任。
面對越來越突出的青少年犯罪,面對越來越低齡的“問題少年”,國家,需要如何應對?
工讀學校,曾是我國設立的一種特殊教育學校,教育物件一般是13-17歲,有違法或輕微犯罪行為,不宜留在原校學習,但又不宜勞動教養或判刑的中學生和社會適齡青少年。在1999年以前,只要經過學校報公安局批准,就可強制入學;而在1999年之後,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改為要在學生和家長自願的情況下才能就讀工讀學校。因此,走進工讀學校的“問題少年”非常有限,截至2010年全國工讀學校的總量銳減至70多所。目前,我國的工讀學校都改名為專門教育學校,因為存在的問題而限制了其功能的發揮。
綜合上面所說的,未成年校園暴力可以說在學校經常發生,但是對於未成年人的處罰也是根據年齡段來進行決定的,如果達到了法律規定的年齡,那麼就要接受刑法,所以,在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時候一定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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