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確認婚姻無效後還可以起訴嗎?
一、行政確認婚姻無效後還可以起訴嗎?
行政確認婚姻無效後是可以起訴的,登記結婚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因登記審查不嚴而造成的無效婚姻,理所當然的應當由登記機關自行糾錯,撤銷錯誤登記。在這種救濟途徑下,行政訴訟應當作為行政自行糾錯的後置程式,即當受害人在行政機關不願意撤銷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婚登記,法院審查相關登記材料的基礎上,可以做出撤銷登記的判決,以達到法律和事實的統一。
二、法院判決婚姻無效後還可以起訴嗎?
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能提起上訴。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
法律依據:《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三、誰可以向法院提出婚姻無效的請求
《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七條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可以採取行政確認、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來結束無效的婚姻關係,但是不管是哪一種方式,在向國家機關提出此類請求之時,是一定需要提交自己收集到的證明自己的婚姻滿足法定無效條件的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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