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行政訴訟中如何出示證據,有哪些法律要求?
原告在提供證據時就需要結合案件的情況來進行收集。對於提供的證據要求有:
(一)、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書證的法律要求:
1、一般應提供書證的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影印件、照片或節錄本;
2.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複製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註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後加蓋其印章;
3.提供報表、圖紙、會計賬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說明材料;
4.當事人提供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詢問、陳述,談話類筆錄,應當有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者蓋章。
(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證的法律要求:
1、應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
2.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和證明物件等;
3.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人證言的法律要求:
1、寫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2.應有證人的簽名,不能簽名的,應當以蓋章等方式證明;
3.註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證影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檔案。
(四)、當事人提供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的法律要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現場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並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註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現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
綜合上面所說的,法院對於案件的判決都需要有合法的證據才可以實施,對於原告在提供證據時就要圍繞案件的具體情況來進行收集,同時要確保所提供的證據也是合理、合法,這樣自己的權益才能受到保護,同時也確保案件的審理結果正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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