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併案處罰的條件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併案處罰的條件是什麼?
必須是同一個行政相對人,合併處罰必須是針對同一個行政相對人,若不是同一個行政相對人,就不存在著合併處罰的問題;必須存在兩種以上(兩種)違法行為。存在兩種以上違法行為,這是合併處罰的前提條件,若不存在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則談不上合併處罰;必須在一定的行政法律關係中。
二、行政處罰的管轄規則是什麼?
1、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主體管轄
但如果由違法行為人住所地行政主體管轄更為方便的,經與行為發生地行政主體協商也可由違法行為人住所地行政主體管轄。
2、兩個以上行政主體對同一違法行為都有處罰管轄權的,或者違法行為地點難以查明的,由最先查處的行政主體管轄。
3、行政主體如認為自己所查處的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司法機關依法認定確屬犯罪,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若該行為尚未構成犯罪,則應將案件退回行政主體,由行政主體依法處理。
4、兩個以上的行政主體對行政處罰權發生爭執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報請其共同的上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5、行政處罰的級別管轄由具體法律、法規規定。但上一級行政機關有權管轄下一級行政主體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下級行政主體對所管轄的處罰案件,如認為確有必要,可以報請上一級行政機關管轄。
6、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處罰,如果違法行為人、證人、關係人不在其管轄的行政區域,可委託這些人員所在的行政區域的行政機關訊問或調查取證,受委託的行政機關有義務協助。
行政處罰對於那些違法的行政相對人做出的相應程度的處罰決定,並且該處罰決定需要嚴格的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的惡劣影響等多方面的因素綜合的考慮之後才能對當事人下達。一般來說當地的行政機關是做出行政處罰結果的合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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