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訴訟的級別管轄是如何規定的?
一、涉外民事訴訟的級別管轄是如何規定的?
一般涉外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重大涉外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是指一國法院對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審判許可權和各級各類人法院受理第一審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確定,直接關係到維護國家主權的問題,因此,各國都對管轄權極為關注。同時,由於各國所強調的管轄聯絡因素不同,就形成了不同的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確定原則:
1、屬地管轄原則。即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如果當事人的住所、財產、訴訟標的物、產爭議的法律關係或法律事實,其中有一個因素存在於一國境內或發生於一國境內,該國就取得對該案的司法管轄權。在屬地管轄原則中,又通常是以被告的住所地作為法院管轄權行使的依據。
2、屬人管轄權原則。即在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中,只要一方當事人具有內國國籍,無論他是原告還是被告,也不論他現在居住何處,內國法院對此類案件均具有管轄權。
3、實際控制管轄原則。即法院對涉外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就看它是否能夠對被告或其財產實行直接的控制,能否作出有效的判決。在實際行使中又可分為對人的實際控制和對物的實際控制兩種管轄權。
4、我國確定涉外民事訴訟案件的管轄權是以以下原則為依據的:(1)訴訟與法院所在地實際聯絡的原則。即凡是訴訟與我國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實際聯絡的,我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2)尊重當事人的原則。即無論當事人一方是否為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前提下,都可以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絡地點的法院管轄。(3)維護國家主權和維護我國公民合法權益原則。
二、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
從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看,民事訴訟案件的管轄主要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四大類,其中地域管轄又可分為普通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以及牽連管轄等。涉外民事訴訟案件的管轄則主要是地域管轄,在理解時需要掌握以下事項:
1、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主要有:
(1)牽連管轄。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轄,是在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中,對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的被告起訴的,可以由與案件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法院管轄。
(2)協議管轄,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中,當事人可以用書面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法院管轄。
(3)應訴管轄,即涉外民事訴訟案件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的管轄不提出異議而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4)專屬管轄,即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而發生的訴訟,由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協議選擇法院管轄的,此時是要受到有關規定的限制,如屬於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就不允許當事人自行協議改變管轄法院。同時,協議管轄也不得違背關於級別管轄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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