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原告提供什麼材料
一、行政訴訟原告提供什麼材料
(1)起訴狀正本一份,並按被告的人數提交副本另加三份;
(2)原告主體資格的證明;
(3)如需委託代理人代為訴訟,應遞交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受委託人為律師的,應提供律師執業證影印件及律師事務所致法院函;
(4)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書、處罰決定書、經行政複議機關複議的複議決定書、被行政處理行為的過程證據材料,及證明收到上述決定書日期的證據;
(5)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
(6)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7)其他應當提供的證據。
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本院指定日期提供證據;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應經本院准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式中無正當事由未提供證據而在第二審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二、提起行政訴訟是否有期限規定
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現實中有很多行政行為,有些是正確的,有些是錯誤的,在執行過程中錯誤的行政行為必然會侵權相對人的權益,比如抓錯人,罰款物件弄錯等等,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你的合法權益時,受害方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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