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執行費收取向誰主張?
一、行政強制執行執行費收取向誰主張?
由被執行人支付執行費,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找不到被執行人的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調查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房產、車輛等財產,如果經法院調查也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會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待發現被執行人或者查到被執行人的財產時,再恢復執行。行政強制執行是特定行政機關採取強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規和行政決定得到貫徹落實的一種執法行為。其特點表現為:一是行政性,發生於行政管理過程中,由特定行政機關實施;二是強制性,基於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力作用,強行抑制相對人的意志,迫使相對人服從;三是執行性,旨在確保實現法律、法規或行政決定所要求達到的行政管理的目的和狀態。這是行政強制執行最本質的特徵。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 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 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 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3. 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 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二)執行罰
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執行罰可分兩類:一是執行行政罰;二是執行罰。
(三)直接強制
直接強制,是指在採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採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
直接強制是一種實力較強的強制方式,因此其運用在不違背現行立法規定之外,還必須堅持一定的合理度。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行政強制執行的具體情況應當基於實際來處理,特別是對於不同的行政違法事件還應當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而定,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行政強制的具體執行情況,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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