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為2021賠償需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一、行政不作為賠償需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行政不作為即行政機關怠於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賠償責任的第一要件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而行政不作為都是違法的,因此只要確認行政不作為成立,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性也就得到了確認。行政不作為的成立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負有法定職責。這是認定行政不作為的首要條件,不具備此要件則行政不作為不成立,更談不上行政賠償責任。法定職責既可由具體法律規範明確規定,也可由法律原則和精神中推導而來。
2.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應當採取作為方式。即以積極的方式作出特定行為。
3.行政機關沒有作出特定行為。判斷行政機關是否作出特定行為不應以結果為標準,而應以外觀形式為標準。比如,瓜農遭到哄搶,向公安機關求救,公安機關即時派員前去制止,但待他們趕到,人已盡散,瓜已所剩無幾。從結果看,公安機關未能起到制止哄搶的作用,但從外觀形式上看,公安機關已經作出了特定的解救行為。
二、行政不作為的損害賠償標準
因果關係要件在不作為行政賠償責任諸要件中,最容易產生分歧,因此,明確行政不作為與受害人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的確定標準,在司法審查實踐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1)條件關係標準的運用
條件關係指的是行政不作為行為與原告合法權益損害之間的最基本的關聯性,即行政不作為是導致原告損害的實質性因素。條件關係的功能在於排除與造成損害結果無關的事項。
第一,如果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損害事件就不會發生,則條件關係成立。損害事件“不會發生”並不意味著“必然不會發生”,而是說損害事件“可能避免”。比如,消防隊採取救火行動並不意味著受害人的房屋肯定不會被燒燬,只是有這種可能性而已;
第二,如果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肯定不能阻擋損害結果的發生,則條件關係不成立。比如,精神病人追殺甲某,他人向公安局報案,公安局未採取行動,如果在報案時,甲某已經遇害身亡,則行政不作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即不存在條件關係。
(2)可預見性標準的運用
可預見性指的是行政不作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條件關係能夠為一般人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根據經驗推斷出來。可預見性的判斷分為以下兩個步驟:
第一,一般人能否預見到行政不作為可能導致損害後果的發生,如果能夠預見,則可預見性成立;
第二,如果一般人不能預見,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能夠預見或應當能夠預見,則可預見性亦成立。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不作為就是國家的工作人員沒有履行自己的責任,從而使公民的利益受到損害,但對於行政不作為也是必須要有符合的條件才能進行成立,因此才可以取得賠償,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就會按規定的流程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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