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行政強制執行的情況有哪些
一、中止行政強制執行的情況有哪些
1、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2、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立法規定與司法解釋規定的中止執行的情形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6、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7、執行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8、一方當事人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9、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2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10、涉外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被執行人申辯有《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之一,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11、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執行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或上級法院提審裁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1、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3、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很多人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起訴之後人民法院會下判決書,判決書自下來的時候,就生效了。但是很多人不進行執行,那麼人民法院會進行強行執行。只有在遇到特殊的事件之後才會進行中止,中止過之後,等待事情處理完畢還是要恢復強行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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