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法律涉外訴訟離婚的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嗎?
涉外訴訟離婚的是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無論是雙方自願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一律按訴訟程式辦理。離婚當事人應按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起訴,而另一方當事人向我國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判決後,外國法院申請或者當事人請求我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對本案作出的判決、裁定的,不予准許;但雙方所在國共同參加或者簽訂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中國當事人一方持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書,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其效力的,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經審查,如該外國法院判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準則、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可裁定承認其效力;否則,裁定駁回申請,裁定後不得上訴。
二、涉外訴訟離婚的管轄是怎麼樣的?
1、管轄的一般原則: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管轄的特殊原則: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涉外訴訟離婚只要向我國的法院提起,就可以適用於我國的《民法訴訟法》,一般在提起時就需要按我國的法律條款來,同時也需要有合法的證據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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