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侵權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一、產品侵權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一)普通訴訟時效——2年。
產品侵權責任的普通訴訟時效一律為兩年,即使是侵害人身造成傷害、死亡的,也不受民法通則規定的短期時效一年的限制,亦為二年時效。
(二)最長訴訟時效——10年。
最長時效不執行二十年的規定,而規定為十年,因而比民法通則規定的時間要短。
(三)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不受限制。
如果產品有明示的安全使用期,則不受最長時效期間的限制,應以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為長期時效,但該期間不足十年的,應執行十年長期時效。
二、產品質量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1、構成產品責任侵權須有缺陷產品存在。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何謂產品缺陷,產品質量法第34條作了界定,即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產品缺陷包括設計缺陷、製造缺陷和指示缺陷。設計缺陷是指產品在設計上存在著不安全的,不合理的因素。如原理錯誤,結構設計不合理,設計引數計算失誤,安全係數不充分等。設計缺陷往往是導致產品存在潛在危險的根本因素。製造缺陷是指產品在加工、製作、裝配等生產過程中,未達到設計精度要求,或不符合加工工藝要求,致使產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險性。指示缺陷是指產品表識應附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而未按規定附有相應表識,致使使用人遭受損害。
2、構成產品責任侵權須有損害事實。
產品侵權責任中的損害事實包括人身損害、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
人身損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傷殘,對其賠償範圍,與一般侵權行為致人損害的賠償範圍相同。
財產損害,不是指缺陷產品本身的損失,即購買該產品支付的價金的損失,而是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失,其範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精神損害主要是指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給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創傷,一般不是指對受害人名譽權等人格權或人格利益的損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釋出的《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年7號),肯定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3、構成產品責任侵權須有因果關係。
產品侵權責任的因果關係要件,是指產品的缺陷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確認產品責任的因果關係,須由受害人承擔舉怔責任,證明損害是由於使用或消費有缺陷的產品所致。
受害人首先要證明缺陷產品曾被使用或消費過,其次要證明使用或消費缺陷產品是損害發生的原因。在證明中,對於高科技產品侵害原因不易證明者,可有條件的適用推定因果關係理論,即受害人證明使用或消費某產品後發生某種損害,是這種缺陷產品通常可以造成這種損害,可以推定因果關係成立,轉由侵害人舉證證明因果關係不成立。
產品侵權案件表現為商標侵權,或者專利權侵犯等犯罪事實,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時效期限內進行訴訟來解決相關爭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超出了產品侵權的訴訟時效,那麼司法機關有權不予受理。另外,涉及到標明瞭日期的產品侵權案件是沒有訴訟期限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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