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訴訟時效與法定抵銷權的行使可以適用嗎?
超過訴訟時效與法定抵銷權的行使可以適用嗎?
超過訴訟時效與法定抵銷權的行使可以適用,超過訴訟時效並未使債權歸於消滅,此時的債權是一種自然狀態下的債權,債務人依舊需要償還債務,債權人接受債務人的償債行為依舊有事實依據,而且,按照“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法律並未明確規定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不能用於抵銷。所以,有專業人士認為,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依舊可以用於抵銷。
首先,在實體法上,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依舊是客觀存在的債權,只是影響勝訴權而已,也就是說債權人無法通過法律手段實現其權益,該債權只是一種自然債權,債務人依舊需要償還債務,只是在維權手段上對債權人進行了縮小。
其次,在程式法上,關於訴訟時效的抗辯,法院是不能明示的,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雙方均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依舊要對債權債務關係進行確認。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覆》“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應當予以保護。”因此,可以看出,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並未歸於消滅,而且在特定條件下法律依舊會賦予其勝訴權。
第三,在法條本身上,《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對“債務”作出的限制為“到期”。法律並未對“到期”做出時間上的限制。而事實上,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也是到期的債權,與法律規定並無矛盾。《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超過訴訟時效的相關案件,司法機關是可以不予受理的,但相關訴訟情況還是存在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還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具體情況下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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