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六十天還能申請行政複議嗎?
一、超過六十天還能申請行政複議嗎?
一般是不能夠再申請行政複議的,除非是有一些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了法定行政複議的期限被耽誤,那這個原因結束之後,可以再申請。
申請行政複議的一般時效為60天。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訴訟訴訟時效為六個月。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怎樣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因此當事人如果是收到了具體的行政決定,那麼從他收到決定的那一天算起的六十天之內都是發起行政複議的時間,或者是在六個月之內提起行政訴訟,除非是遇到了一些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了行政複議申請的時效中止,否則他超過了六十天就不能夠再申請行政複議了。如果想要維權但又超過了60天,就可以選擇發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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