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行政複議申請要不要理由?
一、撤回行政複議申請要不要理由?
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自願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行政複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複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行政複議申請撤回的條件有哪些?
(一) 只有申請人申請才能撤回;
(二)申請人必須是自願提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申請人提出撤回申請。即使被申請人在複議期間改變或者撤銷了原來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並不必然導致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只有申請人願意接受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並自願提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才可認定為撤回。如果申請人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對其造成了一定的損失,要求賠償的,行政複議應當繼續進行;
(三) 提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時間,必須是在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後,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之前;
(四)申請人必須說明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理由,不能是規避法律,不得損害其他人的利益,不能是因受到被申請人的脅迫。本案中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也具備了法定條件。
三、行政複議流程是怎麼樣的?
第一,申請人向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的申請;
第二,複議機關受理複議之後,要在七天之內把複議申請書的副本或者是影印件發給被申請人;
第三,被申請人在收到相關資料之後要之在十日內提出書面的答覆,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和依據;第四,複議機關進行審查和調查,並且提出和通過複議意見,第五,複議機關製作複議決定書。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複議在申請了之後是可以撤回的,但在申請撤回時就一定要有合法的理由,同時還需要有相關的證明材料,這樣才能獲得受理,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如果申請撤回了之後就不能再申請複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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