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什麼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什麼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行政複議有哪些特徵?
1、行政複議以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為處理物件;
2、行政複議直接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物件;
3、行政複議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為審查標準;
4、行政複議以書面審理為主要方式;
5、行政複議以行政相對人為申請人,以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
6、行政複議以行政機關為處理機關。
行政複議的法律性質是比較特殊的,因為對複議的物件是行政行為,比如對行政機關作出的罰款決定有爭議,認為罰款程式違法或者罰款數額過多的,都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其實是對行政機關執法權的一種監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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