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人可向誰申請行政複議
一、處罰人可向誰申請行政複議
如果對行政部門作出的處罰不服,那麼可當事人可以選擇向該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工作部門的上級部門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受理機關一般情況如下:
1、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2、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3、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4、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5、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二、行政複議的時效是多久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在六十日內要完成整個的複議工作。依照行政複議法,受理之日即指應當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或接受申請人申請之日。
在這六十天期限中,行政機關要完成受理、要求被申請人答覆、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和證據、查清事實和依據、提出處理意見並完成文字報告、行政首長決定或集體討論後作出決定等工作內容,並最終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公正適當作出結論。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期間的六十日,不按工作日計算,具有不間斷性,所以節假日在期間中間的並不扣除。
所以當遇到了對行政部門的處罰或決定不服的情況後,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有效的時效期內找對應的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通過行政複議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也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明材料,這樣的話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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