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行政複議被申請人可以嗎?
一、變更行政複議被申請人可以嗎?
申請人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的,在複議機關受理案件前,申請人可以申請變更復議請求,也可以撤回申請。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以下為行政複議的被申請人: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2、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行政機關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下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經上級行政機關批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准機關為被申請人。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對外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二、 行政複議的具體流程
行政複議的具體程式
(一)複議申請
1、申請人自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二)複議受理
1、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並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2、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複議機關提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且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行政複議
1、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2、複議機關自複議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複議申請書副本或影印件傳送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影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複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提出複議意見,報經複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集體討論通過。
5、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要求撤回複議申請,複議同時終止。
6、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的,經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7、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並書面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8、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四)執行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2、申請人不服行政複議決定的,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即為被申請人。申請人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的,在複議機關受理案件前,申請人可以申請變更復議請求,也可以撤回申請,此時我們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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