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人拒不執行行政複議如何處理?
一、被申請人拒不執行行政複議如何處理?
被申請人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那麼就可以向行政複議機關或者是上級行政機關責令其限進行履行,同時對於被申請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進行行政的處分,這樣對於申請人的權益才能受到保障。
可以向由行政複議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責令其限期履行,對被申請人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二、行政複議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行政複議的流程大概分為申請、受理、審理、決定四個步驟:
1、申請。
(一)時效。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二)條件。申請人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屬於依法可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受理。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3、審理。
(一)送達行政複議書副本,並限期提出書面答覆。
(二)審閱複議案件有關材料。
(三)調查取證,收集證據。
(四)通知符合條件的人蔘加複議活動。
(五)確定複議案件的審理方式。
4、決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期限,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在我國的行政相對人的救濟手段中,行政複議是由做出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部門實施此行為,只要被申請人對於複議的結果不履行的話,那麼申請人是有權利向行政機關申請要求責令履行,對於拒不履行者那麼是會被要求承擔行政處分,或者是降級和撤職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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